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车辆号牌、发票等有关证据,并协助调查。对举报非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