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车辆号牌、发票等有关证据,并协助调查。

对举报非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