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主次干道、公共卫生间、大型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附近适当区域合理设置标志、标线及停车位,允许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