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运营设施及车载设备损毁或者失效时不得从事运营活动;

(二)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由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注册的人员运营;

(三)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或者显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四)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提供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五)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合理路线或者平台规划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六)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

(七)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内卫生状况良好;

(八)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

(九)对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服务;

(十)对遗失在运营车辆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或者上交公安机关、所在经营企业;

(十一)巡游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智能终端、顶灯和显示运营状态的标志,正确使用计价器,主动出具当次发票;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或者显示服务监督卡,按要求张贴有关标识;

(十二)巡游车驾驶员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依次候客,服从调度,不得私自揽客、拼客、倒客;提供个性化、特需服务的巡游车驾驶员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候客、揽客;

(十三)巡游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不得离开驾驶座位揽客;

(十四)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或者通过非平台渠道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候客、揽客;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