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于经营的车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二)从事服务的驾驶员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

(三)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运营、服务规范、职业道德、治安防范、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五)保证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专用设施和各类标志标识齐全完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购买相关保险;

(六)实时、准确、完整将车辆运营信息传输至交通运输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监管平台;

(七)落实投诉受理制度,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等事宜,并在受理后七日内处理完毕;

(八)定期对出租汽车和经营场所进行卫生、防疫消杀,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健康查体;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