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均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具有本市户籍、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或者身份信息登记;
(五)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七)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