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网约车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区域。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