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以服务质量状况、服务质量承诺等内容作为竞标条件,通过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并发放巡游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新增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存量经营权可以变更经营主体;变更经营主体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经营协议。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