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以服务质量状况、服务质量承诺等内容作为竞标条件,通过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并发放巡游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新增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存量经营权可以变更经营主体;变更经营主体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经营协议。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