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畜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