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猫、狗、仓鼠、蜥蜴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宠物在其它场所或者地段活动,未有效约束宠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携带人未及时清除其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