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确定责任区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处理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的;

(四)未建立和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监督检查制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