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场、公园、临街公共用地和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顶部等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临街阳台安装防盗网超出建筑物外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空调外机冷却水向外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