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城市垃圾处理场站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管理,废气、废水排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应当划定安全范围并设置安全标志,具体范围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