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泥粪便处理设施,集中对辖区产生的污泥、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清理化粪池、沙井产生的废弃物、污泥、污水,作业单位应当清运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理,不得乱丢乱倒乱排。化粪池堵塞、粪便及污水外溢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疏通、清除。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