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全天免费开放,配备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公共厕所清洁、设施完好。

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鼓励和倡导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