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制定通风、采光、面积、标识、方便实用、节能环保等城乡公共厕所建设标准,按照城乡空间距离合理建设临街、临路的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卫生间、第三卫生间数量。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