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严禁携带猫、狗、仓鼠、蜥蜴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宠物在其它场所或者地段活动的,应当有效约束宠物。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理。在城市区域发现被丢弃的犬类宠物或者无主犬类动物,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系相关部门捕捉处理。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