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垃圾日产日清,无散落垃圾、成堆垃圾和污水等病媒生物孳生地。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配置统一的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密闭式垃圾房。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