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加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通过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等方式,建设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场所。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条件的单位收运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并进行实时督查和定期检查。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