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四)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