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单位在新建大型住宅小区时,应当结合城市绿地建设的要求,按城市空间布局合理配套环卫设施专门建设用地,建设临街公共厕所、垃圾压缩站、垃圾转运站和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