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