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政设施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市政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及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灯杆、栏杆、交通标志、警示桩等市政设施。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管理人在发现或者在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维修、更换、补缺或者正位。其它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