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城市重要景观和公园、广场、绿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等地方设置照明设施的,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光污染。照明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可靠、整洁美观。照明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