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