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对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和临街的经营场所进行规范,加强容貌建设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实际情况,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