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挂、张贴和设置临时标语、彩旗、气球。
单位和个人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到期后及时清理。
单位和个人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涂写、刻画,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书面提请通讯企业对其中的通讯号码进行处理。有关通讯企业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