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共享自行车的运营人应当加强共享自行车的日常管理,不能影响市容。对已经损坏的共享自行车,及时回收处理。

共享自行车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出行工具,在划有标线的位置有序停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