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在街道施划供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的标线以及汽车泊位,标明车头朝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铲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有序停放车辆,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和提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向社会开放本单位的停车场供居民停车。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