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盲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不得在盲道设置障碍物。

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盲道的行为,保障盲道通行。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