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市绿道内禁止机动车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非法设卡或设置障碍拦截行人和车辆。绿道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进行管理维护。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