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六条有效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责任人履行义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