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责任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丢吐、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按要求规范垃圾收集和投倒,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畜禽;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责任人在其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职责,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服务单位履行。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