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七条有效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在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下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顺利进行。在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发生后,责任人应当协助及时清理责任区范围内的垃圾和扶正倒伏的树木。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