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四周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