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四周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