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专业化。

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