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犬只圈(拴)养或者离开饲养场所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