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犬只圈(拴)养或者离开饲养场所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