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牵引带牵引犬只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犬进入禁止区域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间携犬进入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未即时清理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