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养犬人在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养犬人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