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