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并向社会公布。犬只在饲养、诊疗或者收留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收留场所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抛弃。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