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