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