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提供便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养犬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