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八条有效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有效犬只免疫、检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