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有效犬只免疫、检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