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续登记。养犬人、养犬地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犬只遗失、死亡或者放弃饲养送交犬只留检机构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