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机构。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补办。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