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因护卫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登记证明;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犬只专门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犬只的品种、数量以及养犬必要性的说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单位饲养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证明;
(六)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七)犬只近期正面、侧面照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