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因护卫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登记证明;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犬只专门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犬只的品种、数量以及养犬必要性的说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单位饲养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证明;

(六)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七)犬只近期正面、侧面照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