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二)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因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

(五)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固定住所合法证明材料;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近期正面、侧面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