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盐淮、盐靖、沈海高速公路合围圈内和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区域,以及其他县(市、区)城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区域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