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条有效本市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