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由市级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