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二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由市级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